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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2013年考研复试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2exam.com 2013-3-28 20:19:22
   沈阳建筑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在初试基础上对考生的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的进一步深度考查,对于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学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招考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德智体能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要量化,综合素质考核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所有初试合格的考生(含调剂考生)和推免生均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四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领域)应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二章  复试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组织安排、整体协调学校复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学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复试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定学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明确复试工作保密、纪律等要求和规定;
  2.审核并公布各学科专业(领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3.审核并公布全校各学科专业(领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
  4.会同外语学院制定外语水平测试笔试方案,组织命制外语水平测试笔试试题;
  5.组织命制和管理复试专业课笔试试题,统一组织全校各学科领域外语水平测试笔试和复试专业课考试及考务等工作;
  6.组织复试考生报到,并严格审查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
  7.审核符合教育部规定的享受复试加分项目的考生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8.统计、汇总、复核、计算全校复试考生各项成绩,并反馈至各学院;
  9.审核全校各学科专业(领域)拟录取建议名单及录取类别建议,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和公示;
  10.发放调档函,调取拟录取考生档案材料及初试试卷;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
  11.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会同监察处对各单位复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12.受理考生关于复试的复议申请,并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调查。
  第七条  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复试各项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办法按学科领域制订符合学科特点和实际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和录取原则,统一制订复试工作基本规范并组织实施;
  2.提出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建议和接收调剂考生的基本要求建议报研究生学院;
  3.组织本单位各学科领域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分别成立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成员不少于7人的复试工作组,其中组长为本学科建设负责人;
  4.组织复试专业课命题工作,组织命制和管理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试题,组织协调相关考试、考务和综合素质考核场地、设备、人员等工作;
  5.组织制定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方案;
  6.对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
  7.指导复试工作组开展工作,审核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8.复试结束后组织统计汇总本单位考生各项复试成绩,按规定时间和格式报研究生学院。
  8.根据考生复试各项成绩和加权总成绩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和录取类别建议报研究生学院。
  第八条  在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复试工作组的职责为:
  1.视本学科专业(领域)生源数量和复试工作需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以研究生导师为主、成员不少于5人的复试小组,其中组长1人;
  2.根据本学科专业(领域)特点和实际确定复试的具体内容和详细的综合素质考核方案,统一各复试小组的评分标准、细则和程序;
  3.命制本学科专业(领域)复试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及综合素质考核试题;
  4.具体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领域)综合素质考核工作,并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
   
  第三章  复试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外语水平测试三部分。其中专业能力考核主要为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包括综合面试和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外语水平测试包括外语水平测试笔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一)专业能力考核
  专业能力考核方式为笔试,主要测试考生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考试科目必须按考生报考学科专业(领域)所规定的科目进行。对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学科专业(领域)相关且不同于初试、复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
  (二)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面试由各学科专业(领域)复试工作组组织考核。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考核内容应包括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诚信评判,本学科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及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同一学科专业(领域)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2.实验(实践)能力考核对于理工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实验和动手操作技能,对于文科类考生主要测试其理论联系社会实际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实践)能力测试可采用笔试、操作或面试方式,条件许可的学院或学科专业(领域)可根据培养需要单独组织。
  (三)外语水平测试
  1.外语水平测试笔试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笔试时间为两小时,试题水平不低于非外语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外语水平;
  2.外语听说能力测试由各学院(部)组织,以面试的方式进行,每人不少于5分钟,重点考查考生运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听说交流的能力。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第十条  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应侧重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科研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注重对考生志趣、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第十一条  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进行。
   
  第四章  复试成绩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二条  考生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占30%,综合素质考核占45%,外语水平测试笔试占15%,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占10%。
  第十三条  考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由每位复试工作组或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考生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由每位测试人员独立给出分数,然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第十四条  各项复试成绩均作四舍五入处理,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五条  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或复试内容中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成绩低于60分或外语水平测试低于学校划定的合格线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实践(实验)能力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诚信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的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为初试总成绩×0.2×60%+复试总成绩×40%,并以此成绩排序,确定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排序原则由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科专业(领域)实际情况、考生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科研创新潜质、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同等条件应优先保证第一志愿生源。
  
  第五章  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第二十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完善对复试全过程的监督,学校监察部门要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选派专人到复试现场和考场巡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复试工作管理办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各学院和学科专业(领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及时公布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学校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在复试结果公布后一日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实名复议申请,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对考生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的,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更正。不受理各种匿名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推免生的复试参照学校推免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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